日前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汾河等重点河流沿岸的产业布局作出强制性要求,禁止新建焦化、化工等高风险项目。
条例规定,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钢铁、焦化、化工、有色冶炼、造纸、印染、制药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应当逐步实施搬迁或者依法关闭。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违反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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